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黑龙江省数学学会。
第二条 黑龙江省数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有全省数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数学科技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数学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的数学科技事业,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本会提倡辩正唯物主义,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充分发挥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本会的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哈尔滨工业大学15号楼601室。(南岗区法院街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组织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举办非营利的科技展览,促进民间科技合作;
- 负责评选优秀论文,并向上级学会推荐优秀论文;
- 编辑、出版、发行数学科技书籍和本会学术刊物;
- 开展数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继续教育;
- 交流学教育和培养数学人才的经验,促进数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教学、科研与生产相结合;
- 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数学科技工作者;
- 为数学工作者面向经济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
- 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和讲座,提高会员学术水平;
- 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
维护本会会员与学术活动有关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参加本会为会员。
(一) 个人会员
-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具备相当学术水平,从事数学工作三年以上,并在数学或相关学科的科技、教育、生产、出版或管理工作方面有一定的经验者;
- 热心于数学科学事业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
- 凡申请数学指导教师、教练员等级证的教师,首先具备会员资格
- 会员应定期向学会交纳个人会费。个人会员每四年须重新登记,个人会员每二年收取一次会费,个人会费每年收取20元。不能按时交纳会费的会员,学会将按自动退会处理。
(二) 团体会员
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本人申请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
- 经一名以上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 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呈报中国数学学会备案。
- 团体会员应定期向学会交纳团体会费。团体会费每一年收取一次。团体会员单位成员入会不再交纳个人会费可享有个人会员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 优先取得与自己业务有关的本会刊物和学术资料;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团体会员
- 本会的选举权和表决权;
- 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和分配理事名额;
- 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 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与技术咨询;可请示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会章程
-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 执行本会决议;
-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 参加本会活动,推进本会会务的开展;
-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或以通讯的方式进行)由上届理事会召集。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决定本会的任务和工作方针;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举办学术活动和表彰活动;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黑龙江省科协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以及常务理事;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制定本会活动计划;
(十一)筹集本会活动经费;
(十二)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三)奖励本学科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教师和学生、评选优秀学术论文、优秀书刊及优秀科普作品,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需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1至2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款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延长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坚持民主作风,并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之一为专职,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到达规定的任职年龄时,由理事会决定是否延长,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为四年,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与常务理事的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的原则。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培养新的学会工作骨干,一般情况下,每届新当选的理事应不少于总数的1/2;新当选的常务理事不少于总数的1/3, 连任常务理事不少于总数的1/2。
第二十七条 曾任学会理事长或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称号和聘请担任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理事会或者(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支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更具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并报黑龙江省科协备案。
(一)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各委员会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所属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主编)一人,副主任委员(或副主编常务编委)、委员若干人组成,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四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办事结构受黑龙江省科协和挂靠单位共同领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科协拨款
- 挂靠单位资助
- 捐赠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及财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届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总值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代表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既有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审计署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艰险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