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黑龙江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 ( 以下称本会 ),英文全称为 Heilongjiang Society for Industrial and Applied Mathematics 。
第二条 本会为全国学术性群众团体,其组成为从事工业与应用数学教学、研究、开发与应用、生产及经营的人员与单位等。本会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建立数学界和工业企业界之间稳定的联系渠道;促进数学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紧密结合;解决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面临的各种数学问题;促进应用数学教育与研究。本会一切行为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黑龙江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黑龙江科学技术协会,登记号为社证字第 0782 号。本会接受上述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哈尔滨工业大学数学系,西大直街9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 促进企业界和高校及科研单位之间的合作;
(三) 开展工业与应用数学的普及活动,组织科技开发与咨询服务活动;
(四) 对国家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有关重大科技项目接受咨询,提出合理化建议; 推广科研和应用成果;
(五) 组织工业与应用数学的教学研究与交流,组织全国性数学建模等竞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
1. 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职称,并从事同工业与应用数学有关工作的人员。
2. 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企业家及各界人士。
3. 正在学习工业与应用数学及有关学科的研究生。
(四)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学校、设计、厂矿、公司等单位,可向本会提出申请为单位会员。
(五) 单位会员的个人成员欲成为个人会员者,须另外履行申请入会手续。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申请为个人会员者经两位本会正式会员推荐,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登记表;申请为单位会员者由
单位提交入会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办公室注册会籍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单位会员对本会举办的活动有承办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及技术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
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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